一、貨物定義
(一)超限貨物
貨物裝車后,車輛停留在水平直線上,貨物的任何部位超出機車車輛限界基本輪廓者或車輛行經半徑為300米的曲線時,貨物的計算寬度超出機車車輛限界基本輪廓者,均為超限貨物。
(二)超重貨物
裝車后,重車總重活載效應超過橋涵設計標準活載(中-活載)的貨物,稱為超重貨物。
二、貨物等級
(一)超限等級
根據貨物的超限程度,超限貨物分為三個等級:一級超限、二級超限和超級超限。
一級超限: 自軌面起高度在1250毫米及其以上超限但未超出一級超限限界者;
二級超限: 超出一級超限限界而未超出二級超限限界者,以及自軌面起高度在150毫米至未滿1250毫米間超限但未超出二級超限限界者;
超級超限: 超出二級超限限界者。
(二)超重等級:
根據貨物的超重程度,超重貨物分為三個等級:一級超重、二級超重和超級超重。
一級超重:1.00<Q≤1.05;
二級超重:1.05<Q≤1.09;
超級超重: Q>1.09。
注:Q為活載系數。
三、辦理條件
托運人托運超限、超重貨物時,除按一般貨運手續辦理外,并應提出下列資料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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超限超重貨物托運說明書(格式一),貨物外形的三視圖。圖中應標明貨物的有關尺寸,支重面長度,并以“+”號標明重心位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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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輪運轉貨物,應有自重、軸數、軸距、固定軸距、長度、轉向架中心銷間距離、制動機形式和運行限制條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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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使用的車種、車型及車數,計劃裝載加固方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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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它規定的資料。
托運人應在托運超限超重貨物說明書、計劃裝載加固方案和所提供的資料上蓋章或簽字,并對內容的真實性負完全責任。
四、測量方法
測量超限貨物以毫米為單位。裝車前后的測量按下列規定辦理。
1. 裝車前,按計劃的裝載加固方案測量
(1)長度:測量其最大長度、支重面長度、重心至端部的距離、檢定斷面至重心的距離。
(2)高度:自支重面起,測量其中心高度、側高度和重心高度。 ①中心高度:自支重面起至最大高度處的高度為中心高度; ②側高度:中心高度以下各測點至支重面的高度。如有數個不同側高度時,應由上至下測出每一個不同的側高度。
(3)寬度:測量中心高度處的寬度和不同側高度處的寬度。 ①中心高度處的寬度:中心高度處,在貨物重心所在縱向垂直平面左側和右側的最大寬度; ②側高度處的寬度:每一側高度處,在貨物重心所在縱向垂直平面左側和右側的最大寬度。
2. 裝車后,按實際的裝載加固狀態測量(含加固材料)
(1)長度: ①跨裝時,測量支距和兩支點外方的長度; ②突出裝載時,測量突出車輛端梁的長度;如兩端突出不相等時,應分別測量。
(2)高度:自軌面起測量其中心高度和側高度。
(3)寬度:自車輛縱中心線所在垂直平面起,分別測量中心高度和不同側高度處在其左側和右側的寬度。